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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可慈善團體 / 非牟利機構

一般而言, 若公司之成立目的主指 為非牟利而對社會有一定幫助 貢獻 (必須純粹是為 法理上承認的慈善 用途而設立),本司可協助 成立擔保公司 並 申請並成立為 認可慈善 機構團體 (“ACI”) 。

    慈善用途類別 :-
  • 救助貧困;
  • 促進教育;
  • 推廣宗教; 及
  • 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.
    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明的條款包括 :-
  • 清晰準確地說明其宗旨的條款;
  • 限制其資產只能用於促進所述宗旨的條款;
  • 禁止成員之間分攤入息及財產的條款;
  • 禁止其管治組織成員收取薪酬的條款;
  • 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的條款;及
  • 規定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 (包括捐款收據) 、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的條款
    認可慈善 機構團體之一部份好處 :-
  • 豁免根據《稅務條例》所徵收的稅項;
  • 從該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,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: 但必須符合(i)所得利潤只作慈善用途 (ii)所得利潤大部分 不是在香港 以外地方使用,以及 (iii-a) 該行業或業務 是在實際貫徹 該機構或信託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 時經營的;或(iii-b) 與該行業 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 是由某些人進行,而該機構 或信託團體 正是 為該等人 的利益而設立的。
  • 除經營生意或業務, 一般可獲得豁免商業登記。
申請及公司轉形
若 閣下 / 貴司 現有 香港有限公司 (跟據香港公司法註冊) / 組織團體 (跟據香港社團條例註冊), 有非牟利意向 並考慮申請及公司轉形為認可慈善 機構團體, 本司可予以提供協助. 於申請及轉形過程中, 本司將準備相關文件及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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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司宗旨為提供一系列綜合服務與香港及海外客戶,若 台端對此項服務 感興趣 或商討個別個案,請 聯繫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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